
制圖:李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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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管理辦法日前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對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作出了規定,并明確提出與戶籍人口公共福利“同城同權”。今后,只要依法辦理居住證,不僅可以在居住地免費接受義務教育,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還能申請駕照和辦理生育證。
專家表示,居住證必須與共享合法權益、分享社會資源契合,這并不是說一拿到居住證就可完全享受城市福利,而是需要分步驟,但也不能無限期。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出臺《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征求意見稿還對居住證的申領條件、辦理程序、法律責任等基本內容作出了規定。
辦理居住證可享受9類公共服務
根據征求意見稿,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9類基本公共服務,比如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與此同時,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6項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證;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選舉、人民調解員選聘、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在居住地享受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
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段成榮看來,這些規定都使得農民進城之后,在城里有基本的生存和發展的條件,能夠有尊嚴、逐漸比較體面地在城市里面生存下去,能夠發展起來。
這是否意味著上述福利的立即享有呢?“居住證必須與共享合法權益、分享社會資源契合。應根據外來人口的生產生活需求,穩步捆綁合法權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太元認為,“但是,這并不是說一拿到居住證就可完全享受城市福利,需要分步驟來享有,比如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等屬于公民生存權的一部分,必須要享有;住房保障、養老服務、中考高考等居民發展權和幸福權的部分,需要各地結合經濟社會實際情況,分步驟實現,但也要有一個時間限制。”
大城市落戶需有穩定就業、住所
根據征求意見稿,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原則確定落戶條件:
——建制鎮和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穩定住所;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穩定就業并有穩定住所,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穩定住所,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應當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合理設置積分分值。
記者了解到,上述落戶條件與《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完全吻合。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制度安排,此前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與我國城鎮空間分布和規模結構不合理、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匹配等問題密切相關。“中小城市和小城鎮集聚產業和人口不足,潛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特大城市和部分大城市人口壓力偏大,與綜合承載能力之間的矛盾加劇,需要有效控制人口規模。因此,需要根據人口規模和綜合承載能力的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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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上海是怎樣提供服務的
目前,各地在居住證管理方面,有不同的規定。以廣州、上海兩個特大型城市為例:
廣州市2010年實行居住證制度,是以居住證為載體、以積分制為手段的政策措施。來穂人員需憑居住證、按照居住年限的長短梯次,享受積分入戶、子女入學、醫療保障、公租房申請等公共服務。例如,廣州規定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5年,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
上海的居住證持證人可享待遇,主要在子女教育和社保方面。2013年7月,《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正式施行。上海對具有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根據國家和上海規定,其同住子女可在滬參加中高考。
有專家表示,今后居住證持有者可享受更多更充分的公共服務,但應該與城市本身的承載能力相結合,在公平性與可操作性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在改革過程中,應避免出現“洼地效應”,一地的公共服務覆蓋面驟然擴大,造成周邊地區的人員短時間內涌入,對城市造成沖擊,不僅造成難以承受的財政負擔,也使戶籍居民的公共服務水平下降,導致本地人群與外來人群之間的矛盾,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05日 14 版)